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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关于修改读者借书册数与期限的通知

为了提高图书馆图书的流通率和周转速度,方便广大师生能借到更多更好的图书,减少图书在个人手中滞留的时间,同时也为了减轻读者丢书赔偿的负担,经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讨论,校领导批准,图书馆针对师生借阅图书的册数、时间以及丢书赔偿的有关规定,进行了修订,并将于2006111日开始实行。现将其公布如下,请广大师生注意,并请相互转告。

1、借书册数:原教师和研究生一次可借图书二十册,现更改为十册;原本科学生一次可借图书六册,现更改为五册。

2、借书期限:原教师借书期限为四个月,并可续借一次,现改为每位教师借书期限为两个月,并可续借一次;原本科学生借书期限为两个月,不可续借,现改为借书期限一个月,并可续借一次。

教师和学生所借图书如有需要,均可在图书馆主页下的读者信息查询中进行网上续借,但必须是在不超期的情况下方可办理,借阅期限亦可在网上查询。

3、我馆的丢书赔偿制度是在80年代制定,近年来由于书价上涨,原有的丢书赔偿制度已不再适用,现经过讨论,将丢书赔偿金额大幅度下调,主要内容如下:

遗失本馆图书者,应购同版本书归还,并交加工费2元;若买不到原书,按以下情况赔款(如赔款后,找到或买到原版本书,可带书和赔偿收据前来退款):

1)孤本书刊,1995年前出版图书按原价的十五倍赔款(含1995年),1995年后出版图书按原价的十倍赔款;

2)复本书刊,1995年前出版图书按原价的十倍赔款(含1995年),1995年后出版图书按原价的五倍赔款;

3)遗失报刊合订本,按该刊年价的两倍赔偿。并交装订费十元。

以上规定将于111日起正式实施,详情请见附件。望各院系及时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。

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2006-10-18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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